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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阿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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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想去法院告进德
发表时间:2009-12-27 21:19:00 阅读次数:2388     所属分类:社会观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想去法院告进德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张进德博士不仅是我的友好同事和诉讼搭档,还是我的山东同乡和华政校友。我俩的私交一直很密切,他称我阿耿或绍章,我称他进德或砝码。尽管不能天天在一起,但自相识以来,每天总会有电话连线或者短信来往。为此,双方配偶经常感到“很吃醋”,甚至觉得我俩关系不寻常,可能是对同性恋。

    关系确实不一般,但还不至于——似乎也不可能——发展到恋情。可是,这么“哥俩好”的交情,我却仍感不知足。这几天,我在反复琢磨着,想去法院一纸诉状把他告了!

    如此相好如此“铁”,凭什么要发神经地起诉他?说来话长。2006年,因为“同价不同票”,我状告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状告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那是我第一次当原告打官司,两宗起诉的被告都有铁道部,这么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我聘请进德当我的代理人,显然是看重了他的人品和能力。作为回赠,在他当年起诉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时,我也友情出场,做了他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授权书上,对于他该干的活以及怎么干,我写得明明白白,他也满口答应并爽快签字。可是,真正去起诉了,我却很失望,突然发现,在如何选择诉讼代理人这个事关诉讼命运的大问题上,我算真是走了眼,彻底看错了人。法律关系那么简单的一个民事纠纷,他愣是没帮上忙。口口声声说他跑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好几趟,电话了打了好多次,三番五次和立案庭法官讲法律、说道理、谈利害,到头来还是无功而返,怎么也没说服法院依法受理。这样蹩脚的代理能力,完全误了我的事,让我和铁道部对簿公堂的美丽梦想彻底破灭。最终不了了之,如今过去三年多了,铁路客运还是“同价不同票”,在车厢里站一天一宿的,和坐在沙发上睡大觉的,一个价。

    虽然说,三年来一直为此很郁闷,但我毕竟算是心胸开阔、通情达理的,从来没和他计较这些。可是,无独有偶。2009年12月初,因为神秘的“知情权”,我又“尝试着起诉了中国移动”。虽然被告不再是三年前的部级国家机关,但也是著名电信企业,号称“全球通”,大概地球上是个人就知道。我这人好写不好说、能写不能说,玩弄文字游戏尚可,但真要耍起嘴功夫来,却“次品”得一塌糊涂!一到法院就吓得打哆嗦,一上法庭就手忙脚乱,心跳得厉害。所以,我打官司必须请人代理。就告中国移动这个案子,虽然是小标的,但有大权利,我实在马虎不得。原本已着手物色了一位上海名律师,但想想本案标的毕竟只有1块钱,请个律师不划算,再说我也一直穷得很,肯定付不起律师费,也就没去律所签协议。想来想去,知我心者、晓案情者、好诉讼者、一分钱不图一毛钱不赚者,就数诉讼搭档张进德了。于是,我鼓足勇气,强装走出三年前他不能帮我立案的阴影,为了再次考验进德的代理能力,又把这个和中国移动出场对决的好机会送给他,正式聘请他作为我在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签发了授权委托书,并专门找了一家打印店制作了“代理人证”,将他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发证人、发证日期和代理证书编号(09001)等信息,公示于证件正反两面,塑胶封好,钻个眼儿拴根红绳子,挂在胸前,很像那个样子,估计也是全国首创。

    可是,失望又发生了。12月4日,我和他如约一起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法院不收“裸状”,无奈又回来收集起诉证据,并于12月8日再次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尽管收下了“状子”,却至今没立“案子”,也未依法作出裁定。直到12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才来电,告知法院方面早已和中国移动沟通了,选择的是“诉前调解”,看来,未经同意就和我事先玩起了司法ADR。本案没有依法立案,或者说不立案也没有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我认为,问题还是怪在我的诉讼代理人张进德身上。是他没有卓越的诉讼代理能力,没有催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对被代理人尽勤勉和忠实的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但像张进德这样的诉讼代理人,在我三起案件的诉讼代理中,没有成功尽到代理义务使人民法院依法尊重我的诉权,从而导致我活生生的诉状“死”在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不仅诉权丧失殆尽,我向人民法院所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至今也无法得到拯救。对此,我思来想去,必须将张进德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当我把这一想法告诉进德的时候,他却一万个不服气。法院“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的事多去了,凭什么把我的尴尬遭遇栽到他头上?听到这些,我还是觉得冤屈,法院“收了状子又立了案子”的情况不更多吗?不然哪来那么多审不完的案件?况且就我个人作为原告来说,起诉了几起就有几起不受理,我的个人案件“不立案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且连个裁定都不出,连个招呼也不打,还是说明我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尽到督促法院立案的义务,才最终导致“三案三请你,三告三不理”。

    但气过头之后,我再冷静想想,还确实不能怪进德。在几次诉讼代理中,他不仅没有怠惰,而且非常勤勉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务。在起诉铁道部的两起案件中,是他帮我撰写的民事起诉状,从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角度分析案情,研究诉讼,并且常常是牺牲睡眠时间连夜指导。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不受理时,他竭尽全力坚持起诉,并主动联系报刊媒体依法监督。与此同时,他还连续撰写并发表多篇与此案相关的论文,以扩大“同价不同票”案在社会上的影响。果不出所料,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内到国外,确实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俩也入选了2006年度《法治蓝皮书》“法治影响生活”人物篇。尽管本案“死”在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但“案死心不死”,直到现在,张进德还坚持与我一起研究针对铁路客运“同价不同票”问题,下一步如何继续呐喊。可以说,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他,已经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了。

    在起诉中国移动的案件中,张进德博士不仅帮我审查民事起诉状和起诉证据,而且还在夫人感冒无人陪伴的情况下,亲自陪我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讲情理、不事法理之时,他敢于站出来依法据理力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除了依法无偿尽职完成代理义务之外,考虑到我人傻人穷,还专门请我聚餐安慰,商量后续处理方案。如此愿意“倒贴”代理的人,我怎能舍得发狠心去起诉呢?更为要害的是,无论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还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它们的不受理不裁定之行为,原因并非在于诉讼代理人张进德,而是在于当前司法制度过于强调“司法为民”,对“和谐社会”也过于腻爱。于是,面临直接或间接涉及国家机关或公权力的诉讼,人民法院总是像对待进京上访那样,想方设法地“截诉”、“劝退”。而我,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面前,就是一个“进京上访人”。此情此景,法院就是不立案,又关我的诉讼法代理人何干呢?

    其实,即便我的诉讼代理人真的没有恪守代理义务,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以进德之为人,相信他会自觉、主动、妥善弥补我的损失。我也可以放弃我的权利,免除他的义务。总之不至于高调去法院告他,生怕别人不知我俩那点事儿。但我为何一直寻思着起诉他?说一千道一万,理由只有一个:纯粹是想试探调研一下,我的诉讼命运究竟会怎样。试想:三年前因合同纠纷起诉国家机关,法院不受理;三年后因消费纠纷起诉公司企业,法院也不受理。我的诉讼之命缘何这么差?既然我状告机关、起诉企业,最终换来的是“不受理”的命,那么,我要是想和纯粹的个人打官司,法院会不会受理呢?

    可是,我绞尽脑汁又实在想不出个由头。笔落至此,突然想起一件没过多久的伤心事。今年冬天来得早,寒气逼人,岳母心疼女婿,知道我这么大了从没穿过羽绒服,就帮我买了一件并提前邮寄到上海,但我一直没舍得穿。那天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心想草民进法院总得注重一下形象,就把新衣服穿去了。可是,万万没想到诉权是否受到尊重,根本不是靠穿件新衣就能够换来的。我又一次犯了一贯的幼稚病。从法院出来,心情很郁闷,和进德在附近一家小店点了一份新疆大盘鸡,互相倾诉,彼此安慰。说着说着累了,我趴桌子上小睡一会。醒来以后,有人朝我发笑。问进德,他也埋头不说。再问终于说了实话。原来,他趁我熟睡时,用吃剩的鸡肋蘸了辣浆,在我崭新的羽绒服上乱涂了四个大字——“司法为民”。为,只为发泄一肚子的怨气。

    他怨气倒是发了,可是我的宝贝羽绒服却因为涂抹了“司法为民”而脏得一塌糊涂!这下,我想再尝试着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进德侵权。我既没告机关,又没告企业,看看这回能不能受理!如果还是不立案,那也许只能说明:不是人民法院不为民,而是咱生来就没打官司的命。

                   2009年12月27日傍晚一气于上海
                          (全文3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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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时间:2009-12-27 22:40:00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3 14:10:00
红楼学子25 :谢谢,同样祝你新年快乐!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3 14:09:00
圣法约翰君:呵呵,同时,也有无数个阿耿站出来做我的律师:)新年好!
昵称:红楼学子25 博客:honglou111.fyfz.cn 时间:2010-1-1 15:23:00
呵呵,“指导”可不敢当,新年快乐:)
    
    
    
    
昵称:圣法约翰 博客:stjohn.fyfz.cn 时间:2010-1-1 7:43:00
你去告进德吧,但会有无数个进德站出来做他的律师,哈哈。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1 0:46:00
昨夜星辰君:欢迎光临!感谢旭东访问和问候,也祝你元旦快乐、天天开心、学业进步:)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1 0:45:00
砝码君:感谢访问。你诗句最后的“五百年”应改为“一千年”更为合适。呵呵。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1 0:44:00
自由奔腾的野马:欢迎吴博士光临。上次您回沪,我恰遇特殊情况,羞于主动联系您,非常抱歉。元旦快乐!祝您在异国他乡一切平安、如意:)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1 0:42:00
章葫芦头君:呵呵,感谢访问,知道你是谁的。最高院两个规定已知道,并在我新作《论“只收状子不立案子”——以我的法律实践为中心》一文中引用。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1-1 0:41:00
谢谢红楼学子25继续指导,新年快乐:)
昵称:昨夜星辰 博客:seekinghomeofhuman.fyfz.cn 时间:2009-12-31 17:42:00
李老师 ,元旦快乐!
昵称:自由奔腾的野马  时间:2009-12-31 17:11:00
元旦快乐!
昵称:红楼学子25 博客:honglou111.fyfz.cn 时间:2009-12-30 16:34:00
呵呵,只有“口头”答复
昵称:章葫芦头 博客:zhanghulutou.fyfz.cn 时间:2009-12-30 15:17:00
这么巧,就在你们起诉中国移动的12月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其中包括“立案公开”,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阿耿老弟,黄浦法院按照这个规定做了吗?
昵称:章葫芦头 博客:zhanghulutou.fyfz.cn 时间:2009-12-30 15:1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 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 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昵称:章葫芦头 博客:zhanghulutou.fyfz.cn 时间:2009-12-30 15:13:0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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